关于对悬挂和张贴宣传品管理的暂行规定
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净化育人环境,维护学校良好形象,经研究决定对校区内悬挂和张贴宣传品作如下规定:
一、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各主干道、主要建筑物、教学区、主要生活区等公共区域设置横幅、展板、广告牌等宣传品,须提前三天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,申请内容包括宣传内容、形式、设置地点、负责人等,经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二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悬挂、张贴、设置横幅和广告,特别是各种商业广告(横幅、海报等)以及各种形式的软广告。校内单位、团体和个人发布广告、启示、通知、海报等信息,须到广告栏张贴。要求内容健康,书写规范,文责自负。
三、按照谁主办、谁负责的原则,各单位悬挂、张贴、设置的横幅、广告牌等宣传品,应于活动结束后的五日内自行撤除。
四、违反本规定者除责令其立即撤除外,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
五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二日